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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

来源:互联网  2010年07月22日09:57  浏览次数:0

按照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11号)规定,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,应当符合以下身体条件:

  1. 身高:申请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身高应为155厘米以上。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,身高应为150厘米以上;
  2. 视力:申请大型客车、牵引车、城市公交车、大型货车、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,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.0以上。申请其它准驾车型的,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.9以上;
  3. 辨色力:无红绿色盲;
  4. 听力: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。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,可以申请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;
  5. 上肢:双手拇指健全,每只手其它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,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。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,可以申请小型汽车、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;
  6. 下肢:双下肢健全且运动正常,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。但左下肢缺失或丧失运动功能的,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。右下肢、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,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;
  7. 躯干、颈部:无运动功能障碍。